專欄作家/Yc
蘇打綠的歌,蘇打綠不能唱了,甚至連《蘇打綠》這個名字都不能使用。這一切的根源都得說到蘇打綠以及原東家《林暐哲音樂社》所簽下的版權合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這份合約保證了林暐哲音樂社可以擁有吳青峰合約期間的所有創作之一切權利的專屬授權。除此之外,林暐哲音樂社還申請了蘇打綠這個名字的商標版權,最終造成蘇打綠不能使用蘇打綠,也不能用自己的的創作的局面。
不只是蘇打綠的合約以及商標出現這樣的問題,包括我們所熟知的S.H.E也在與華研音樂的合約上遇到相同這樣的問題,甚至當其中成員田馥甄因為演唱會上過往在華研音樂時期所發表的作品而收到來自前東家的存證信函,且S.H.E也無法再使用這個團名回歸。
這一切一切的情況都牽扯到我們時常聽見的名詞-著作權法。
一般來說自己創作的作品,都是屬於自己的版權,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倘若與唱片公司簽約了並將作品賣給公司,那麼著作權就會讓給唱片公司,成為公司賺版權費收入的來源。
但什麼是著作權法?專屬授權又是什麼?法律保障了創作者什麼權利,又是為什麼本應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法令會令創作者再也無法掌控自己的作品呢?我將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娓娓道來。

版權的誕生
所謂的版權,英文為copyright. 顧名思義可以被翻譯為「複製權」。過去沒有所謂的版權問題,是因為早年如果想要將書籍複印,需要一個字一個字的抄寫,整本抄完才能完成一本書的複印。所以珍貴的並不是複製權,而是出版權。版權開始被需要也是在印刷技術誕生之後。1556年的英國,Stationer’s 公司在女王瑪麗一世的所賜予的權利允許下,擁有製作書籍的專利。這造成了行業壟斷,當作家賣作品後,公司便能夠永久擁有出版權。這樣的霸王條款令創作者不滿,所以在1695年取消了Stationer’s 公司的專利,並推出了《安娜法令》,也就是世界上的第一條版權法令。

所以版權的存在本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權益,但到了現代,版權變得複雜,包含的內容也變得更多,版權法保障的不再是主創者單方面的權利,也要保障出版方的權利。
根據臺灣的著作權法規定,一共有11種著作財產權。視聽著作有:重製、公開放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以轉移所有權方式散步、出租等八項權利。但並沒有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三項權利。因此,視聽著作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和出租等八種利用形態。
這些是一個創作者可以擁有的權益,當然創作者也可以專屬,或者非專屬的轉讓給別人使用,這就是為什麼會有自己寫的歌卻不能使用的情況,專屬授權。
錄音製作與音樂製作
我們聽到的每一首歌都是有兩個版權的,分別是錄音製作以及音樂製作,創作者的版權屬於音樂製作的範疇。所謂的音樂製作版權,屬於作曲人與作詞人,編曲是沒有版權的。其實在現代,做音樂的流程很多都是重疊的,參考游士昕-《催生音樂:混音工程與製作》中的敘述,音樂的製作階段分為前期-製作-混音-成品等四個階段,而掌管一切流程包括錄音以及成本控制的就是所謂的製作人。

瞭解了版權的分屬之後,便可以開始細分一首歌的版權管理。
音樂製作方能夠擁有一首歌的重製權、公開傳輸、公開傳播和公開方送的權利,而錄音製作方雖然也能夠擁有一樣的權利,但雙方的權利管理機構卻不同。一般市面上我們聽見的歌曲,音樂製作方的重製權是由詞曲經濟公司以及臺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管理,公開傳輸、公開傳播和公開方送的權利則是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以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管理。而錄音製作方的重製權則是唱片公司和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管理。公開傳輸權在唱片公司,公開傳播和公開方送的權利則是由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和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管理。
從上述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其實當詞曲創作者在創作結束後,好像就和歌曲版權沒什麼關係了,這是因為大多數我們能聽見的歌曲,都是由唱片公司製作後出版的,這樣的歌曲都符合兩個特性。唱片公司花錢故人寫歌並且買斷所有權,或者唱片公司自己的員工創作的歌曲。
音樂版權大禮包
在討論這個造成許多麻煩的專屬授權之前,讓我們先從較為簡單易懂的公開演出授權開始理解吧。比如店家為了增加商店內部分為,會公開播放音樂,所使用的版權大禮包。
先講解一下為什麼會需要音樂版權大禮包的存在吧。一切的故事必須追溯回到1847年的巴黎,也就是世界上第一個著作權仲介團體 – Collecting Agency的誕生始末。
那是一個平常的晚餐,法國作曲家Paul Henrion和Victor Parizot在巴黎的一家知名音樂演奏餐廳 – Ambassadeurs 中聽見自己創作的作品。欣喜的同時他們也發現了一個不合理的現象。為什麼作為餐廳消費者的他們必須為了餐廳提供的服從和餐點付錢,但為什麼沒有人為使用他們的音樂而付費呢?那一天兩位作曲家拒絕為當天的餐點以及餐廳的服務付費,因為餐廳使用了他們的音樂也沒有付錢。這件事鬧到了法院,法官判決作曲家們勝訴,餐廳需要支付所演奏音樂的版權費用。
這件事情在當時的巴黎音樂人之間引起轟動,既然使用音樂需要支付版權費用,那又應該如何支付?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850年,法國的音樂人們共同成立了Collecting Agency,也就是法國的著作權仲介團體《Socie’te’ des auteurs, compositeurs et e’diteurs de musique》(音樂著作作詞作曲家協會,簡稱SACEM)的前身。
臺灣人對於音樂使用版權的重視是從1990年開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發函要求連鎖超商以及各大賣場必須支付公開播送音樂的使用費。
一般來說,我們個人所購買的串流平台帳號是屬於個人使用的個人帳號。所擁有的版權只能透過耳機或者自己家庭的音響私人領聽等非營業場所使用,但超商欸、便利商店和咖啡廳等營利場所不能使用這樣的版權。取得營利場所所使用的音樂版權,過程是繁瑣的,不止需要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授權,也要獲得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授權。也就是說不止需要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也需要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的授權。為了商家的便利,像是HiNet 一同推出的《放心播》就是為了這樣的需求而誕生的版權大禮包,依照坪數將每家店面所需要的版權費用一次結清,獲得大量的合法使用之版權。

音樂製作版權買斷
要說清楚這個部分,必須要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公開發佈的著作權法之內容。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同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揆諸上述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為誰及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應由出資人及受聘人約定為原則,若雙方皆未約定,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案例彙編2音樂著作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簡單解釋一下著作權法內所記載的內容,就是說當作品賣給唱片公司,如果合約內沒有約定誰著作權歸誰,那版權便歸創作者所有。而我們能聽見的歌曲,一般唱片公司都會與詞曲創作人買斷版權,買斷後智慧製作財產權便歸唱片公司所有。
在說到第二中狀況,唱片公司自己的員工所創作的歌曲,這邊一樣要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公開發佈的著作權法之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案例中甲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究應以誰為著作人,應視雙方有無約定以誰為著作人,若未約定,則以甲為著作人,若雙方有約定以A公司為著作人,則該首歌曲之著作人則為A唱片公司。
另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所以案例中,若A與甲未約定以 A著作人,且雙方未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則即使甲為著作人,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仍歸A公司享有。若A與甲約定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時,甲才能享有該首歌之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案例彙編2音樂著作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這狀況與第一個狀況相似,其實歸屬誰都要看合約內容,不同在於當創作人不是自由創作人的身份,而是唱片公司旗下的簽約創作人,那麼就算合約中沒有約定著作人為唱片公司,著作財產權依舊由唱片公司享有,只有在合約中表明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所有的時候,創作者才能合法擁有著作財產權。
這就是蘇打綠與吳青峰所遇到的狀況。蘇打綠、或者說吳青峰本人與《林暐哲音樂社》簽下的專屬授權、《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這一份合同保證了林暐哲音樂社擁有吳青峰所有作品,包括 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的所有權利,但也令作為創作者的吳青峰失去了作為創作者的音樂製作版權喪失。
雖說創作者的權益以及著作財產權被法律保護著,但花錢買下作品的唱片公司或者已一紙合約簽下創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創作者的唱片公司一樣也被法律保護者,所有創作者在簽約賣出作品或者簽約成為某公司的創作者之前,都應該先瞭解過法律上對於自己權益的保障,以及法律上對於甲方的保障,才能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https://www.taie.com.tw/tc/p4-publications-detail.asp?article_code=03&article_classify_sn=66&sn=1514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456
https://www.cht.com.tw/home/enterprise/businessapplication/enterprise-valueadded/172
https://blog.addmusic.tw/2019/07/29/音樂人、影像工作者不能不知!音樂著作權完整解/
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ezfiles/1/1001/img/48/R_int_26.pd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J0070017&norge=44-65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912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著作權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安娜法令
https://www.facebook.com/mustmusictaiwan
https://www.pmdb.org.taipei/organization?uid=9&pid=9
https://www.acma.org.tw
http://www.arco.org.tw
http://www.mpa-taipei.org.tw
http://www.rit.org.tw
http://www.rpat.org.tw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玛丽一世_(英格兰)
圖片來源
https://cc0.wfublog.com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玛丽一世_(英格兰)
